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上思县农村集中式饮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6月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上思县农村集中式饮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农村饮水工程效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卫生计生委 环境保护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2013〕267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11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水利厅等部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9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补助投资或者社会资金建设的我县农村集中式饮水工程。
县级设立集中式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以下简称维修养护资金)专项用于农村集中式饮水工程日常较大的设施维修、设备更新,以及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工程紧急抢修的相关开支。
第三条 农村集中式饮水工程建成后维修养护费用应以各供水管理单位自行筹措为主,县级维修养护资金给予适当补助为辅,达到农村集中式饮水工程正常使用发挥效益。
第四条 农村集中式饮水工程属公益性事业,县水利局应督促各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加强工程运行管理、维修养护资金筹措和管理使用等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及时组织县级资金到位,并监督维修养护资金安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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